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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300129):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风能网2022-12-05风能技术风能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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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300129):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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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技术风能技术,风能技术中心,《风能与风力发电技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能源技术风能技术,风能技术中心,《风能与风力发电技术》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91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3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9,595.79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联闽都验字[2010]01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公司于 2022年 8月 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2年 9月 2日召开的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原拟投入“年产 800台(套)风力发电机塔架配套法兰制造项目”的募集资金 8,000万元及利息全部投向新的“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 25万吨塔架项目”,募集资金投资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按照项目设置情况对全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2022年 9月 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变更上述募集资金的存管专户,由项目实施主体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管专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同时注销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存管专户。

  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存管专户的开设,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 2022年 9月 26日,专户余额为 115,395,319.4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 25万吨塔架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加力、朱宏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备用。

  十三、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如任何一方发现丙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反腐败反贿赂的行为,将及时向丙方廉洁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已掌握的证据。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资金全部转出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